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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干货】:新规后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产品设计
编辑:来源:时间:2018-10-18 14:59:22浏览次数:2447 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数据,截至2018年6月底,私募基金规模12.6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占比63.1%,凸显出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及行业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工具。

 

但在资本市场波动加大、资管新规密集出台的当下,私募股权基金也面临着产品备案难和募资难的困扰。鉴于此,本文将围绕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与募资,力图总结出当下的关注要点,供大家参考和探讨。

 

1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特殊关注点

 

资管新规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越来越严格,通过对今年已经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各类监管政策的梳理,笔者总结出如下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一)公司层面

 

1、注册资本

2018年上半年,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当中,90%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包含1000万元)且实缴资本比例不低于25%及以上。因此,笔者建议私募股权基金在协会申请备案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好全缴或实缴300万元以上。

 

2、外包协议

相比私募证券基金一般只需要提供外包意向这一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则要严格的多。根据协会最新的反馈意见,私募股权基金必须签订正式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二)股东层面

 

1、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对于股东出资,协会的要求一再收紧。过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往往将注册资本实缴比例做到25%以上,以达到规范中所要求的及格线。而现在基金业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在证明股东出资能力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① 股东出资能力应与机构认缴资本相匹配;

② 未实缴部分说明股东的资产变现能力;

③ 已实缴部分需证明资金收入来源,不能是募集或者贷款而来。

 

2、减资

今年,协会会重点关注管理人减资行为,对于出资人无能力出资而减资的,协会不予受理变更登记。

 

3、股权变更

此外,协会重点关注过往一年中存在股权变更行为的拟申请登记机构,需要对股权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三)其他

 

1、关联方

申请登记管理人的机构涉及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中提及的几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将不予登记[1]。

 

2、重大事项变更

已登记的管理人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要尽快将变更信息提交协会;如果重大事项变更后管理人长时间(并未明确具体期限)不向协会提交变更信息,可能导致协会不予受理或者停止管理人新产品备案等严重后果。

 

此外,如果管理人提交变更申请被退回5次或者半年仍未通过的,协会也将对管理人采取暂停新产品备案的措施,直至管理人变更完成为止。

 

2私募股权基金产品设计

 

(一)基金运作方式

 

原则上,私募股权基金一般要求全封闭运作,但由于股权基金投资期限较长,大部分基金难以一次性募集到位,亦或出于备案因素的考虑,也可以设为半开放式。资管新规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发股权基金必须是全封闭的,而私募基金尚未有此硬性要求。根据多家机构与协会沟通反馈来看,目前协会是默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跨越成立之后多次募集的。

 

(二)基金的费用

 

由于股权类基金资产流动性较差,产品通常采用预先支付的方式来一次性支付管理费。例如一个“3+1+1”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往往需一次性支付3年的管理费,退出期间则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2]。此外,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费用通常按照实缴本金为计算基数,有限合伙型基金也可按照实际认缴规模计算。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分配从产品设计上往往以投资者本金为优先,其次偿还投资者本金之后剩下的部分往往有如下几种分配方式:二八/三七分、门槛收益、追补机制、单项目业绩报酬和回拨。

 

1、二八/三七分

二八/三七分是最简单的一种分配方式,在偿还投资者本金之后,剩下的基金收益部分,管理人和投资者安排2:8/3:7的比例进行分配。

 

2、门槛收益

门槛收益指的是投资者在收回本金之外,还能得到7%-8%的年化收益。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后,再按照二八/三七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

 

3、追补机制

追补机制指的是在满足投资者收回本金和获取门槛收益之后,剩下的基金收益按照7%-10%的年化收益分给管理人,然后剩下的超额收益部分再按照二八/三七机制进行分配。

 

4、单项目业绩报酬

管理人为了获取最多的收益,会按照每个项目计提业绩报酬,比如一个基金投了5个项目,基金管理人从每一个盈利的项目中单独计提业绩报酬。

 

5、回拨机制

上述第四种分配方式中会存在一个问题:按照每个项目进行计提业绩报酬,如果所投项目存在不盈利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最终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需要设立一个回拨机制,即管理人按照每个项目计提业绩报酬,若基金存续期发现投资者不赚钱或者本金受损的情况,则要求管理人将其计提的业绩报酬回拨,从而弥补投资者的收益或者本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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